中消协就深圳46商家联合拒绝银行卡事件表态

据报载,由于深圳银行业与零售行业就“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问题举行的协商会未达成共识,近日,深圳46家商家拟定在6月2日、3日集体拒绝刷卡消费两天。

事件起因于商家和银行关于银行卡手续费的争议,经过大致如下:深圳商家提出“从6月1日起,银行应将刷卡手续费率在原基础上降低0.5个百分点,同时还要考虑根据刷卡消费额的增长,及时按比例降低刷卡消费手续费率的百分点”,该要求遭到银行界的拒绝,而银行界提出的“如2004年深圳的刷卡消费额同比增长60%,刷卡手续费率可打九折,如同比增长100%,手续费可打8折”的方案也遭到零售企业代表的否决。双方的协商进入僵局后,商家表示要进行两天的集体拒绝使用银行卡。

就46商家拟采取的集体拒绝使用银行卡的做法,中国消费协会有关负责人认为:

一、刷卡消费是银行与商家多年合作形成的一种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一经推出,即形成了银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商家单方面拒绝使用银行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如果商家拒绝使用银行卡,广大持卡消费者实事上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发卡银行与商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由于刷卡消费是商家与银行联合推出的消费模式,发生争议后,双方理应在法律框架内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积极进行协调,避免因事态扩大而进一步损害消费者权益。在这一点上,银行做为发卡方也应负有积极处理义务,妥善解决双方纠纷。

三、由于银行卡手续费标准引发的商家拒绝刷卡消费问题,在我国已经多生过多起,并且以POS机不能正常使用为由变相拒用银行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说明银行卡手续费标准引发的问题不是偶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银行卡的使用对于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发挥了积极作用。商家拒绝使用银行卡的做法不仅会激化商家和银行业之间的矛盾,如果不采取妥善的措施,甚至会引发全国性的连锁反应,有可能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五、消费者是刷卡消费的主体,但在这次刷卡手续费争议事件中,商家和银行并未意识到消费者的存在,甚至有将消费者视为“砝码”、“挟消费者以令对方”之嫌。在本次事件的解决过程中,如果消费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不能得以体现,无论事件的结果如何,都属于对消费者法定权利的漠视。

中消协认为:解决银行和商家的“刷卡手续费”之争,不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任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消协郑重呼吁深圳商家和银行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局为重,切勿采取过激的做法;同时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此事的处理,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中国网200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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