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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税收政策促进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6 月7 日 |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国家调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原按比例抵税改为按人头抵

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乔俊楠)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自今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原来的再就业政策,推出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扶持和帮助下岗人员,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功能,促进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吸纳下岗人员可抵扣多种税费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根据规定,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安置富余人员超30%可免3年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下岗范围扩大减税方式改按人头计

在新政策中,除原有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外,新政策还规定了“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同时明确了,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老政策基础之上,进一步予以调整,修正了部分再就业税收减免口径,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由原来的新办、现有企业类型区分和达到规定比例予以全部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方式改为现在的按每人定额方式予以减免,有效地防止了个别企业利用再就业政策规避税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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