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期货业面临制度巨变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5 日 | 文章来源:中证网

新《条例》呼之欲出

我国期货市场即将迎来自创建以来的最大规模制度变革与创新。7月4日至5日,国务院法制局组织部分期货专家,在大连就《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稿进行最后阶段论证。这也意味着经过多年反复修改的新《条例》有望很快公布,它将为我国期货行业大发展松绑。

为金融期货扫清障碍

在这次论证会上,来自期货公司、交易所、高校及各地证监局的40多位专家,就《条例》修订稿中的期货公司的金融企业定位及业务创新、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等为各方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细致讨论。据有关人士透露,新《条例》在维护期货市场统一监管体制下,将取消限制期货市场发展的部分规定,为我国期货行业发展创新预留较大空间。

这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地方是,修订后的《条例》为推出金融期货扫清了法律障碍。新《条例》中的期货合约界定由原来的单纯商品期货合约,改为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而交割则由以前的实物交割,改为实物交割、现金差价结算等新内容;新《条例》删除了原来第二章第七条中“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这为会员制交易所向公司制交易所改造预留了空间。

此外,新《条例》还将为期货投资基金开闸放行。允许期货公司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并管理期货投资基金。现行《条例》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参与期货交易等限制性条款,等于把金融期货需求者挡在了门外。新《条例》中,将金融机构从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名单里删除,这为推出金融期货消除了障碍。推出金融期货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将是重要客户,社保、保险等机构资金也需要相关金融衍生品作为避险或分散投资的工具,而期货投资基金极有可能成为它们进入金融期货的有效途径。同时,新条例允许银行信贷资金合规入市。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迄今为止期货行业的“根本大法”,是自1999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受当时条件限制,《条例》中的许多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发展需要,成为束缚我国期货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业界对此早已颇有微辞。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曾递交议案、提案,建议尽早修改《条例》,以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发展。

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扩大

囿于现行《条例》规定框框,目前我国期货公司经营范围狭窄。虽然期货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有代理和咨询两项,但事实上真正开展的只有代理一项业务。各期货公司为了争抢客户资源,往往竞相压低手续费,整个期货业陷入了低层次、同质恶性竞争的怪圈。去年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再次出现大范围亏损,有些地区亏损面甚至高达80%至90%以上。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并为期货公司业务创新预留了空间。新《条例》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期货公司可以有条件地从事自营与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因此,自营、代客理财、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等都有望成为未来期货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而金融期货上市以后,国内期货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将可以拓宽至清算、经纪、IB、自营及资产管理、融资、咨询、培训等不同领域。当市场规模足够大时,不同类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发展空间。

尽管《期货交易法》已启动立法程序,但其推出尚需时日。在正式出台《期货交易法》之前,修订后的《条例》仍将是我国期货行业最重要的监管法规。只有在修订后的《条例》公布实施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方能名正言顺地挂牌;同时,与《条例》相配套地《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修改也才有法可依。(本报记者 赵彤刚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