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浮出水面 步履沉重为哪般

    拟定的试点方案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以法人为基本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现有的信用社管理体制,并拟将对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虽然属于微观金融的范畴,但由于它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产增收等县域经济的重大问题,因而成为中国金融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即将公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无疑也成为金融界议论的焦点话题。

    据消息灵通人士介绍,此次试点方案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法人为基本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现有的信用社管理体制,并拟将对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改革试点方案遵循原则

    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太慢,造成农村信用社持续发展步履艰难。1995年县级联合社相继与农行分开办公,1996年年末正式独立运作。随之,自上而下成立了全国、省、市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地人行,行业与监管暂时归人行行使。市地以下建立了县联社、中心社、信用社三级管理模式,并逐步对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进行合作制规范,建立“三会”制度,落实“四自”经营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范了信用社的发展方向和服务方向。

    

    从1997年以来,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但是,农村信用社始终没有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行业服务不能到位,许多大好发展机遇在改革中流失。过渡体制的弊端不断暴露和积累,历史的问题和现实的矛盾相互交织,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危机日益凸现。如: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很大。

    

    据了解,此次农信社改革将遵循以下原则: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

    

    进一步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使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根据各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将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依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据悉,此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将进一步明晰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并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根据实际状况,对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其积累部分首先要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其次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对资不抵债但目前还难以撤销的信用社,先用现有积累冲抵历年挂账亏损,其余部分要落实经营责任,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逐步消化。

    

    同时,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的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对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农村信用社多种组织形式有望采取: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位,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 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进行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一些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将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农信社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

    

    对于业内人士议论的“农信社交由地方政府管辖”可能成为现实。农村信用社将从原来的人民银行代为管理及指导,改为地方省级政府管辖。省级政府与国家银监会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据有关人士透露,省级政府对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大体可能分为:

    

    起到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作用,引导信用社坚持为 “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

    

    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

    

    对今后发生的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在省级政府承诺同意由中央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划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可以提供临时支持;

    

    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 秩序稳定。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

    

    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承担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监管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做出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等。

    

    另据了解,一直以来对金融机构利率放开的呼声比较强烈,此次试点方案可能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

    

    此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将分东、中、西部共选择3—5个省区、市进行。浙江、江西、贵州有望成为此次先行试点的省份。

    

    农村信用社改革步履沉重

    

    虽然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大体方针基本确定,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农村信用村问题专家指出,回顾农村信用社改革历程,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历史负担和金融改革的成本比较大的,如保值补贴、政策性亏损,历次政治、经济和金融改革带来的机会成本大量增加。虽然有极少数的农村信用社在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中取得了成功,甚至规模和效益超过当地的商业银行。但是总体上看,农业的弱势产业、农民的弱势群体和农村的弱势环境,造成了农村信用社“造血”和发展功能的弱化的现状没有较大改变。

    

    分析原因,他认为,一是农村信用社平均存款成本高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规模庞大,但对公存款等低成本存款很少,仅占各项存款的21.3%,比城市金融机构低28个百分点。二是农村网点的分散和结算渠道的阻塞,造成农村信用社非赢利性资产占用加大(占各类资产的17.6%),资金、现金周转缓慢,面临的内部侵蚀和外部侵害大量增加。三是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水平较低。以贷款、投资类为主的赢利性资产仅占全部资产的74.9%,低于城市金融机构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这种情况更加突出,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占全国总数的69.1%,人员占全国的64.1%,存、贷款却只占全国总量的46%左右。因此,从整体上讲,农村信用社筹集资金能力较差,成本较高,而且资金运用率、赢利水平低下。因此,农村信用社金融功能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层面上,整体不具备向商业金融转化的条件。

    

    从农村信用社内部构造看。现阶段,我国农村信用社既不具备国际合作联盟的7条标准,也没有商业金融的基本架构。突出的问题有三个方:

    

    一是产权不明确。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谁是农村信用社的主人,出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越来越说不清楚了。现在,有几种说法:第一,“国家说”。其主要根据是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依靠国家信誉进行金融活动。如果没有国家信誉的支撑,农村信用社根本发挥不了现有的金融功能,承受不了市场的竞争和损失,特别是信誉损失。第二,“集体说”。此说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说法,即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性质的金融组织。但是,就目前而言,这个“集体”由谁组成恐怕谁也说不清楚。第三,“社员说”。即:归入股社员所拥有,问题是这个“入股社员”是原始社员,还是新社员?这些新、老社员是否真正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此其一;其二,历史上的盈余瓜分尚可协商,历史上的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如何让新老股东承担?职工社员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历史和现实中的职工社员应该享受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等等。

    

    二是经营权不自主。按照一般的法人企业要求,“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既没有经营上的自主权,也无力承担巨额的决策损失。目前,作为法人的农村信用社,既不能没有法律赋予的经营自主权,也不能按一般企业要求给予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这个“度”达到什么程度算适中。一旦经营上出现问题,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谁负责清偿等,都要有明确的说法。

    三是管理权不到位。因为体制因素和人员素质、信息的短缺等原因,农村信用社“三会”相互制衡和内部管理的自我约束、规范难以到位。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农村信用社管理的系统约束更难以到位,“恐龙”体式十分突出。

    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现实,涉及全国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可谓“责任重大”。人们将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拭目以待。(杨明炜)

    《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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