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并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应当及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办法》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此外,《办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全景网 200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