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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正式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目前融资融券试点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问:为什么我国过去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目前是否具备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答:对投资者而言,如果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盈利,但如果买卖方向错误,也可能放大亏损;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增加盈利来源,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违约风险,也会承受较大的损失;对整个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市场证券供求、活跃市场交易,但如果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即标的证券)流通量小、市场管理不当,也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等负面作用。
过去,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小、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证券监管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法律严格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近年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改革发展工作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已经出现一批符合融资融券要求的上市证券,部分优质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有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也在增强,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此次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就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稳步推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重要步骤。
我们说目前已经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开展这项业务没有风险。即使是在成熟市场,融资融券也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投资者要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只有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后,才能参与这种交易;证券公司也要慎重对待这项新业务,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对公司自身负责的态度,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不可片面追求盈利而放松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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