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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正式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试点券商须满足七项条件
问: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已经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三年以上、经营行为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等七项条件。
值得说明的是,《试点管理办法》特别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应当已经我会认可,并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只能向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这样规定,一是为了再次传递监管机构督促证券公司加快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的信息,进一步推动第三方存管工作;二是为了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向客户融资。
此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我会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际上是扩大业务范围,而业务范围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由于融资融券是一项新业务,目前证券公司的章程都没有规定公司可以从事这一业务,因此要开展这项业务的试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再者,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公司是否能开展这项业务、承担相应的风险,也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为宜。这也是保障股东对公司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的要求。将来,待证券公司的章程对这一业务作了规定后,可以考虑调整要求申请人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我会受理证券公司的试点申请后,将按照《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合规经营情况、内控水平等进行常规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正的程序对申请人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试点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许可条件是公开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评审程序是公正的,最后作出的许可决定也会是公正、公平的。
问:允许少数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会不会对其他证券公司带来冲击?
答:允许少数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确有可能引起客户在证券公司之间的转移,从而对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应当指出的是,被批准试点的证券公司是优质公司,这种基于公司资质差异的客户转移是一种正常现象,有利于形成对证券公司的正向激励机制。考虑到客观上不是所有的优质公司都会同时获准开展试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客户转移,保持行业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为了方便证券公司了解客户,《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以后,随着试点公司范围的逐步扩大,客户在优质公司之间由此而转移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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