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第六十四条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尚未处理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