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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方交通肇事逃逸后,我家自行找到肇事者,发现其车辆已到邻省修理完善。我家报警,却发现他们只询问了肇事者后便任肇事者逍遥法外。交警部门认定书上写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后来我们上诉到区法院,法院判对方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这合理吗?合法吗?
另外,对方明明是2002年正月十六日晚八时许交通肇事逃逸致我父亲2006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时死亡!区法院为什么会判对方按医保赔呢?这合理吗?合法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于对方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律追究,主要要看对方交通肇事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大小,当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也应当作为一种从重处理的依据考虑。你的问题里没有谈到对方交通肇事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情况,因此难以确定法院对对方的判罚是否合理合法。建议你对照对方的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
对于区法院判对方按医保赔偿你们我也很纳闷。医疗保险费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只能用于医疗补偿的保险费。当参保职工因病就诊时,可以从中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报销,它体现了个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按时缴纳足额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报销权利,否则,不能得到报销。医疗保险费只能用于职工的医疗补偿,即专款专用,是指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许侵占或挪用医疗保险费,从而保证职工的利益。
医疗保险只对因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所以应该对医疗保险中的“疾病” 含义有清晰了解。首先,疾病须是由非先天原因所引起。有些先天就存于体内的疾病,比如先天性心脏病,则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其次,疾病须是人身体内部原因所致。某些最初诱因来自外部的疾病,如传染病或流行性感冒等,因为外来诱因侵入体内后使疾病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应被视为内部原因所引起。第三,疾病须是偶然性原因造成。人生以健康为常态,疾病的发生必须由于偶然的原因,并且可以用药物、手术等手段治疗。换言之,须有病因,还能治疗。
而本案中的人身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不属于医疗保险的范围,况且医疗保险是由医保单位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金,跟第三人没有关系。此案中法院要求对方按医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受害人得到医保后,仍有权向肇事者要求损害赔偿,此二者没有任何联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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