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通告 传销变相传销立即停止

    11月26日讯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通告》,从现在起,两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整治行动,情节严重的传销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在12月10日以前自首的,可从轻处罚;否则,将依法予以严惩。

    该通告指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人员应立即停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并

    处理好善后事宜;外省在我省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的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离开我省返回原籍。情节严重的组织和个人,还应当立即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通告》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办公、培训场所,不得向传销组织提供任何方便,违者将予以处罚。同时两部门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1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12315。

    齐鲁晚报 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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