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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合肥闭会的长江流域十四省市政协长江水环境保护研讨会上,十四省市政协审议并原则通过递交国务院的《关于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案》,建议国务院加快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十四省市包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南京、武汉、成都,建议国务院把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列入国务院行政立法规划,并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环保总局牵头成立立法调研小组,就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论证。
《建议案》提出,沿江各级政府要突出环保优先原则,明确规定沿江各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先保护、后建设;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根本上解决水环境安全问题,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民经济体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具体措施方面,建议建立沿江地区政府水质达标责任制、上下游交界断面水质交接制度、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并建立流域水环境监管机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记者熊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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