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纵深:发掘搜索服务的法律避风港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2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综合消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给记者介绍了我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办法规定,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将受到处罚。

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搜索引擎公司,比内容提供者优越的就是正在立法中的相关规定里获得免责“特权”。

研究电子网络法的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刘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供搜索服务构不成侵权。唯一例外就是,明知道某个网站、网页是侵权的,搜索引擎公司还要提供链接。

有人列举,美国早在2001年就把mp3搜索作为侵权,所以google没有提供相关服务。刘德良教授指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差别,在我国的法律当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没有间接侵权责任,只承担过错责任。因为中美双方的认识与法律基础不同,不能简单比照美国法律。

刘德良认为,权利人把矛头对准搜索引擎公司不是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根源还在于追究真正侵权网页或网站的责任。(朱雨晨/法制早报 2005年09月27日)

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介绍,中国有关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与国际上的有关条例并无差异。今年4月30日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更是完善了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则。

正因为搜索引擎的特殊性,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特别提出了网络服务商享有“避风港权利”,即在搜索引擎提供的网络服务中,网络服务商有主观过错的,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主观上无过错的,即可免责。(冯姣 冉孟顺/南方周末 2005年9月22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免除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责任和对被控侵权人的违约责任。专家陈际红指出,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护互联网正常发展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避风港”,这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像搜索网站这样的服务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是有本质区别的。

微软MSN的代表吴海涛很关心有关搜索方面的法律。他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第23条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措施。他说:“它考虑到了互联网的特点,这个‘安全措施港’给了网络服务商可能免责的规定。”他很希望通过关注百度的事件,以进一步了解搜索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目前,微软MSN也在面向中国用户提供搜索相关服务。(姜媛/深圳商报 2005年9月23日)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