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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重罚微软的启示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14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最近,因为欧盟认为微软没有按照2004年裁决的要求,向欧盟提供“完整准确的规范说明书”,以便竞争对手可以开发出与windows兼容的产品,宣布对微软处以2.8亿欧元(约合3.57亿美元)的巨额罚款。欧盟态度强硬地表示,如果微软仍不执行裁决,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因为“没有哪家公司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7月13日《新京报》)

其实,只要是一个对相关市场情况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近几年来微软在发达国家市场已多次遭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垄断指控与处罚,这次欧盟又认为其没有按照要求履行有关裁决而再次开出巨额罚单。应该说,欧盟对市场垄断行为的严格监管态度从中可见一斑。所以从市场管理角度对欧盟的反垄断措施作点探究,也许会对国内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有所启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现象的形成与存在,也许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因而在经济学界有一个公认的观点,衡量一种市场垄断现象是否具备合理性有三个标准:一是其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二是看其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安全与发展的需要,三是看其是否符合社会科技进步需要。而以欧盟上述案件为例,欧盟之所以能容忍微软在欧盟市场保持一定的垄断地位,可能是由于微软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会有利于促进相关技术的开发与竞争,并进而使微软的市场垄断地位在竞争中受到限制。而这,也许就是欧盟为什么要微软提供有关“说明书”,以便竞争对手可以开发与之兼容产品的根本原因。

与国内市场垄断情况相对照,虽然国内市场垄断的形成与存在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与欧盟及发达国家市场情况有较大差异。然而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内市场发展趋势看,对国内市场垄断状况的监管,似乎也有必要以世界公认的标准作一番衡量,并在此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改革措施和严格的依法监管,使国内市场垄断能尽早地被公正的市场竞争所替代,并使一些垄断现象的存在尽可能符合上述学界所公认的三个标准。 (作者:周义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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