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结合我国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是一个重要课题。此文根据对美国的实地考察,并通过对世界银行有关机构的访问和获得的相关资料,对不同国家实行的公共信用调查征信体系和民营征信体系的两种不同模式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并由此得出了重要的启示,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2002年6月,我们赴美国对其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模式、发展现状、特点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考察。
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1.在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
2.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
4.在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这表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它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它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
5.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调查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大型信用调查机构的业务更是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特点与模式特征
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责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
概括起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民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民营征信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民营征信机构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
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不是简单取代,而是相互补充。
二、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加快征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美国征信业发展的历程表明,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征信业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又能进一步带动社会信贷规模的扩大和内需的增加,进而拉动经济增长。2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时期的快速增长,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水平很低,虽然有一批民营征信机构,但由于多种原因,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窄,不能适应信用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无法有效把握,为防止贷款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置了较高的信贷门槛,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也不敢贸然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已处于明显的升级阶段,对价值较高的住房、汽车、通讯设备和教育、休闲旅游等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已具备了大规模发展信用消费的客观条件,这就要求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有较快发展,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报告,增强信用市场的信息对称程度。
启示二: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考察美国信用体系给我们的启示是: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体,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应是我国发展征信行业的基本模式选择。因为,第一,我国已有了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民营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已有40多家,以新华信、华夏和上海中商征信等公司为代表。各征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层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报告。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可以说,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征信服务作用认识的深化,社会上对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加。不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贸易机构、各种信用卡发放机构也将成为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因此,应大力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因为它们的信用信息来源更广泛,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第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营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并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第四,选择民营征信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包括资金和人才等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的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第五,民营征信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机关和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启示三: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很有必要,但其目的应当是为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和选择市场化的征信模式并不排斥在我国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而且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建立旨在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非常必要。因为,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金融体系不健全,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监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状况掌握的不甚全面,因而无法对金融运行和相关的金融政策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而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主要作用和目的,就是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贷数据,为完善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服务。同时,起到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息的分割和不对称。再一方面,我国已经于1999年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了一定的组织基础。
但是,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的目的,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启示四:我国的征信业务,宜先从地方和行业做起
从美国的经验看,征信业,特别是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首先是从地方上发展起来的。当然,发展到现在已经突破了地域限制,行业集中程度不断提高。由我国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阶段所决定,我国征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不能与美国现阶段的征信业相比,而与美国征信业发展初期更为相似。因为,从我国具体国情看,我国的居民流动性虽然有所增强,但大部分人的信贷活动仍大体集中于一个地方或城市。且由于我国的银行业务体制,在信贷规模、贷款范围上也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的发展水平不平衡,信用消费还主要是集中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和城市,因此,在消费者信用调查方面,更宜先从一个地方或城市做起,然后通过逐步联网的方式共享信用信息。
从我国企业征信来看,先从行业着手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是可行的做法。因为行业内的信息供求双方都比较集中,信息共享资源较充分,建立数据库相对容易,运行成本也比较低,也便于与民营征信机构合作,共享行业信息资源。
启示五: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为征信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美国信用管理制度与运行模式”考察团:张军扩 任兴洲 王 薇 赵怀勇 白非易 余 军,执笔:任兴洲)
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