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将“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真正落到实处,彻底消除宏观层面的诸多障碍,确立科学的合作金融理论与政策,解决微观难题就会容易得多。办好农村信用社,促其在支农兴农中化解风险,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将指日可待
时下,关于农信社改革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章。那么,农信社改革究竟难在哪里?出路何在?
障碍何在
以《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历时6年半,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仍无实质性进展。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早已存在的无法绕过的巨大障碍,即合作金融理论和政策的片面性、滞后性,并未得到根本消除,某种意义上反而有所加剧。
单纯强调恢复合作制性质,严重忽视了商业化经营的必要性。前几年,理论界和决策层达成的共识是: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官办色彩浓了,商业化倾向重了,离农民远了,“失去了合作性质,背离了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强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这就人为地忽视或否认了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业务商业化比重不断提高的客观事实,把合作制性质与商业化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了!在当前农村贷款有效需求不足、部分企业不守信用的状况下,农村信用社经营因而无所适从,以致出现了“放贷难”与“收贷难”并存的反常现象。
单纯强调社区服务宗旨,严重忽视适度集中运作的必要性。现行的理论与政策,仅仅将农村信用社定位于社区服务的层次上。一方面,对其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限制过严,如:禁止其跨行政区域设置机构、尤其严禁在城市中心商业繁华地带设立营业网点,禁止其跨行政区域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忽视了地市级以上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从体制和政策上预先否定了农村信用社实行适度集中运作的可能性。由此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灵活性丧失,在不少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不足、支农力不从心的情况下,另有一些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比例偏低、资金出路难寻,“两极分化”现象不断加重,强社、弱社同赴高风险。
单纯强调支持“三农”发展,严重忽视了服务功能创新的必要性。以农为本,为农服务,力促“三农”发展,是管理层为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定下的基调和主旨。长期以来,尤其是近6年,全国4万多个农村信用社肩负起支农这一政治任务和光荣使命,逐渐成为名副其实的支农主力军,在支持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经济繁荣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与金融现代化、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农村信用社系统至今仍未建立独立的现金供应、资金配置、联行通汇体系,服务功能创新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忽视”,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并无实质进展,好比“巨人”长着“侏儒”的手臂,空有一身力气使不上劲,“肩扛大鼓任人擂”,终究摆脱不了本不该有的从属地位。
单纯强调实行民主管理,严重忽视了加强行业领导的必要性。前几年,合作金融理论和政策最大的误区,就是在确定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上走向极端,单纯注重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一味强调民主管理,而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上则举棋不定、裹足不前。2000年,开始在江苏进行组建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试点,虽然取得了成功,但并未确定推广,对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仍是老调重弹。这就从政策上排除了层层建立以业务经营为主体的农村信用社行业领导机构的可能性,使解决农村信用社风险问题丧失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存在严重的“指挥机关”缺位现象,导致政令传导机制失灵。
如何扶持
令人欣喜的是,这种局面在2002年2月5日至7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闭幕之后,有了颇具积极意义的改观。一是持续多年的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选择的争论偃旗息鼓,理论界和实务层暂时搁置了农村信用社应该实行合作制或者股份制的争议,更多地关注起有效改革措施与模式的实际探索。二是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调研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调研,形成了更加切合实际的调研报告。三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在各省(市、区)由点及面全面铺开。
那么,国家如何给予农村信用社适当扶持呢?
首先,提高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体制平台。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目前,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电子化建设等方面明显落后于其他银行,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先须提高其体制平台。
对条件具备的城郊型农村信用联社,应尽快批准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其次,给予农村信用社“国民待遇”。一是妥善解决历年垫付的保值储蓄贴补利息问题。对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财务负担,国家应当勇于承担责任。
二是妥善处置因非经营因素形成的不良资产。建议由中央银行发放长期无息专项再贷款予以置换。以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营运资金,靠新增利润来逐年消化历史包袱。
三是取消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政策限制。
再次,运用金融政策、财政政策适当扶持。
给予合作金融组织以相应的优惠政策,是国际惯例之一。在中国,农业是典型的弱质产业,农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了大量政策性金融职能,经营成本高,贷款风险大,盈利能力差,由于体制不顺、政策偏紧而持续积聚的巨大风险,单靠自身努力短期内无法化解,理应得到相应的政策扶持。
当然,办好农村信用社,还有许多微观难题需要解决。但是,只要将“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真正落到实处,彻底消除了宏观层面的诸多障碍,确立了科学的合作金融理论与政策,解决微观难题就会容易得多,办好农村信用社,促其在支农兴农中化解风险,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将指日可待。果真如此,“三农”发展何患无坚强后盾!
《国际金融报》 2003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