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李均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案,他坦言,“农信社的改革方案研究了很长时间,不能议而不决。”
另据报道,针对农信社历史包袱问题,目前存在两个备选方案,其中之一就是将1996年底以前乡镇企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全额划转至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同时由资产管理公司向农村信用社发行金融债券。支持此方案的观点认为,这些不良资产是在农行领导管理农信社期间,由农行统一安排放贷而沉淀下来的,因此,剥离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是理所当然。
笔者承认,世界上本不存在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所谓最优,说到底不过是相对的概念而已。然而,经济学原理又告诉我们,即便是相对的最优解,只要它的收益为负数,那么该相对最优解仍然只能归于绝对的不可取区间。
先来看看公平问题。建议把农信社不良贷款划至长城公司的最大理由,不外乎是因为这其中很大部分的不良贷款是在农行管理期间形成的,所以应由其对口资产管理公司来承接。我们这里抛开当年农行对农信社基层单位、具体业务的控制到底处于怎样一个程度不谈,有一个问题是,当时这些贷款的受益人到底是谁?这个问题不搞清楚,空谈其他的东西难免有些意气用事并浑水摸鱼的味道。
我们说农信社不恰当地在很长时期内充当了第二财政的职能,但是,笔者要问,这种财政到底是国家财政还是地方财政?事实上,尽管中国的银行企业长期沿用总分行制的垂直领导模式,但在其经营中,却少有不受到当地政府掣肘乃至控制的局面,此其一也;再者,从农信社贷款的具体构成来说,其投放集中在乡镇企业乃至农村组织、自然人,类似这样的贷款,简单地将其划归资产管理公司而最终由全民来承担损失,至少在笔者看来并未见得怎样公平,此其二也。
再从效率角度看这个问题。资产管理公司系处置不良贷款的专业机构,并非专营核销的财政机构。它的比较优势在于特殊的政策优势、完备的操作手段以及大规模处置的规模效应。试想,当这些纷纷以创建中国第一流投资银行为己任、拥有几乎全能牌照并荟萃一流人才的专业机构,面对全国4万余家农信社杂乱如麻的不良贷款时,除了徒唤奈何,还能怎样?更何况,大量的信息成本更会将这种不经济推向极致。
客观地说,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在当年四大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过程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显现,所谓“一之为甚,岂可再乎?”摸着石头过河自然没有问题,但人不能两次踩进同一条河里亦属正道,两者并不矛盾。
农信社的不良贷款,事关“三农”大课题,当然不可等闲视之,且已到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这种使命感、迫切感、为历史而负责的公心并不能成为今天草率行事的借口。恕笔者直言,关于资产管理公司,从其成立之初起,我们就一直没有解决好他们的定位问题。到今天,这些公司成立已经三年有余,在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的条件下,如果仅仅因为农信社减负,而再次简单地将其作为“口袋”公司而不当使用的话,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葛丰)
《国际金融报》 2003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