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这本是一项既体现惩处又显示宽大精神的刑罚宣告制度,但是,现在有些地方,缓刑正成为某些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
1月9日,有媒体报道两则消息:一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局副局长闫某酒后驾车,造成一死两伤后驾车逃逸,在不远的路口与另一辆车追尾相撞,法院一审判处闫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二是四川省营山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某某违规驾驶公车撞人致死,经一审判决,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这两起案件的主角差不多都是副县级的领导干部,在基层都不是小人物,刑事犯罪的事实也都不复杂,判决结果更是大同小异。按照目前的司法制度,两名获罪的官员现在不必被关押,也不必被管制,只在判决后,由法院将判决书送其所在机关或基层行政单位,以便了解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予以教育;如在缓刑期内,没有犯新罪,对他所判之刑就可以不执行了。但大家都知道,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闫副局长不仅致一人死还有两伤,最后只落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常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违规驾驶的要加重处罚,但现在对那位组织部长非但不予加重反而做了从轻处罚。这两起案件的结果难免会使人产生疑问:是不是因为官员身份的特殊就可以拥有格外的豁免?是不是因为是官员就可以比其他普通司机特殊一些而躲过牢狱之苦?获罪的官员拖着一个缓刑的“尾巴”,对法律而言总不是一件雅观的事情。
我们担心官员缓刑现象成为法官们的潜规则,并不是没有道理。当权力干预着司法公正的时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时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当然,这里笔者并不是在做有“罪”推定的假设,只是担心,有形无形的缓刑“尾巴”,很可能最终会演变为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漏洞———官员获罪不同于常人,必然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但最后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统统都缓刑了,就会使人们感到在官员和平民之间,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官员有对刑罚的部分豁免权。还有,如果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都有缓刑的必要,那么,法庭的审理因为受到权力的干预,重案轻判至三年以内以争取缓刑机会的枉法事件就会增多。法律宽容了不该宽容的人,所直接损害的就是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在腐败现象被不断围剿并仍能够逐步升级的现实中,我们很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监狱不仅是惩戒平民的场所,也是惩戒获罪官员的场所———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起点!(康劲)
法制日报 200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