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颁布。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为新一期《瞭望》周刊撰文,用四个“前所未有”来概括这部《条例》的特点和亮点。
第一,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前所未有的。
国家有专门的监督机关,党也要有专门的监督机关。按照监督条例规定,表明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统一规定十项监督制度,形成全面整体推进态势,这是前所未有。
十项监督制度即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其中,如民主生活会制度已实行了多年,主要是进一步地规范、提高和完善;谈话和诫勉等则是作为正式制度作出硬性规定。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巡视等,都是这次条例中新的(或加补充)规定,可以说是监督制度的创新和亮点。例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述职述廉、中纪委常委向中纪委全会述职述廉,都在党内引起热烈反响,具有很大示范作用。
第三、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从而为全面推行党代表常任制找到了切入点,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大的意义,这是前所未有。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赋予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在监督条例中正式载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是前所未有。
文章认为,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这是条例的显著特点。叶笃初指出规定专门监督机关,确立系统的监督制度,加上紧密同党外各种监督相结合,这一切就构成了条例强大的约束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积弊之后,雷霆震厉,这原是法规建设的不易规律。我们这样来认识和把握条例的基本实质和主要特点,就会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就会对《党内监督条例》发挥其作为法规武器的作用充满信心。
党内监督条例如何保证功效?专家强调要求真务实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后怎样保证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在新的一期《瞭望》周刊撰文就此问题指出,守法与执法,务实决定成败。
叶笃初指出,任何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其效力和作用,只有在不断坚持贯彻执行中逐渐显示出来。必须言出法随,言必信,行必果,努力用事实来证明条例以及与之相衔接和配套的其他规定作为法规武器,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统一团结等方面发挥应有的显著效力。
文章说,从思想、工作到作风上,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根本保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决定《条例》的成效和命运。
叶笃初指出,正如党章和党内其他基础法规一样,监督条例的功效、作用是缓释性的。在这一点上,要保持科学、清醒的态度。切不应在短时间提出过高的期望值,不宜急于求成,不会立竿见影。《党内监督条例》只能在运作过程中逐步释放、加强能量。先易后难,由浅入深,有共识的先做,做得到的先做,并将成果巩固下来、打好工作基础,积小胜为大胜。
叶笃初亦指出,像监督条例这样基础性的法规,通常都是相对概括的、定型的。它不可能完全适应千姿百态的党内生活和具体事务,所以,必须及时紧密联系具体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法规资源整合,出台相应的具体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这一方面的工作也许要在今后几年中不断努力。在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中,还必须重视以各种形式出现的阻力和“抵消”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因应措施,以保证条例取得实效。
中新网 200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