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探索和遵循执政规律,坚定走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之路的积极举措
本期主持人:王君琦
特邀嘉宾:
黄苇町: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教授
戴焰军: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副主任、教授
吴美华: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黄苇町:党员权利在苏东欧国家的几乎每个共产党的党章中都写进去了,但由于这些民主权利缺乏制度上、程序上的保证,使得其大多数都停留在文件上。
戴焰军: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保障和相关责任追究的细则以及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程序的缺乏或不健全是“落实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吴美华:只有上升到追究法律责任的层面,党员权利保障才不是“猴皮筋儿”,而是“高压线”,才能真正成为不可触犯的规矩。
《条例》内容更充实,措施更有力,规定更有效
主持人:12月6日,本刊为学习宣传贯彻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刊发了一篇题为《党员权利保障有哪些新规定》的文章,阐释了《条例》在丰富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权利举措等方面的新规定。除此之外,各位专家还有无新见解?
吴美华(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这篇文章我看到了。《条例》最主要的创新之处,文章都简要地提到了。应该说,《条例》与原试行条例相比,确实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举措,简单地讲,就是“内容更加充实、措施更加有力、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更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与原试行条例相比,新条例丰富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对党员权利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其中,关于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声明保留不同意见权,请求权,控告和申诉权等权利的规定,比试行条例更加完善。
黄苇町(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教授):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了党员应该享有的八项权利,《条例》则对这八项权利中每条包含的内容,逐条做了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规定。例如,《条例》第九条对党员的批评权和检举权就提出了四个“有权”、三个“不得”,对于党员的权利是什么,怎样正确行使,如何防止这些权利被滥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必将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民主热情
主持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了全面的思考和总体部署。就在全会闭幕不久,中央就印发了《条例》,如何看待它对贯彻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意义?
戴焰军(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副主任、教授):党的十六届四种全会《决定》,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党建的根本任务提到了全党面前,而《条例》针对的是保障党员权利,这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有人认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领导干部的事,与我们普通党员没有关系,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误解。只有保障党员权利,使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真正得以体现,党的战斗力才会大大增强,执政能力才会大大加强。
黄苇町:坚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举措。中央对《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丰富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和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必将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因为只有党员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党员才会更关注党内事务,愿意参加党的各项活动。反之,如果党员在党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久而久之,党员就会淡漠对党的各项活动的热情,就会影响党在整体上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障”与“保护”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对党员权利保障的力度
主持人:有人说,1995年印发的试行条例应该说也规定了党员的很多权利,但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很少行使或者难以正常行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具体措施,或者虽有措施但执行不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吴美华:保障党员权利从根本上说,首先要解决制度问题。新条例突出了制度创新,为党员权利行使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搭建了平台,开辟了道路。《条例》第三章保障措施,原标题为“对党员各项权利的保护”共8条,现为15条,是改动最多的部分,也是整个《条例》篇幅最大的部分。“保障”与“保护”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对党员权利保障的力度。新条例规范和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从程序上、制度上为党员充分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提供了更加具体、更加有力、更加可靠的保证。可以说是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主持人:那么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主体是谁呢?
黄苇町:显然主要不是普通党员,而是党的有关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首先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往往要以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为其创造行使权利的条件为前提;其次,能够对党员权利造成侵害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以组织和领导决定的名义侵害党员的正当权利更容易做到。为此,《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有一位前东欧国家的领导人在苏东欧剧变后曾经很感慨地说,要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在苏东欧国家的几乎每个共产党的党章中都写进去了,但由于这些民主权利缺乏制度上、程序上的保证,使得其大多数都停留在文件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党通过修订《条例》确保党员权利正常、顺利、正确地行使,已超过了明确党员权利本身的意义。我们学习和贯彻《条例》首先就要抓住这一思想精髓。党员权利保障是“高压线”,不是“猴皮筋儿”
主持人:“落实难”是我国一些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大“顽疾”,有人担心,《条例》的贯彻实施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难题。如何按照《条例》精神,将党员权利落到实处?
戴焰军: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保障和相关责任追究的细则以及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程序的缺乏或不健全是“落实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法规实施的相关时限、范围、步骤、责任者等具体明示,执行和实施起来难免会有漏洞,执行和不执行难以明察,执行的好坏程度也难以评价。有鉴于此,对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纪委和党委各工作部门应当有一整套相应的检查、监督、保障《条例》实施的工作细则。比如怎样保证揭发检举人的权益,如何不使检举、揭发材料当成“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书面形式”,如何切实保障不出现“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等“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的恶劣行为等等。
吴美华:我个人觉得,权利保障难、落实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追究难。过去人们一般认为,侵犯党员权利仅仅是民主意识、民主作风问题,实际上远非如此。侵犯党员权利实质上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严重的甚至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追究。只有上升到这样的层面,党员权利保障才不是“猴皮筋儿”,而是“高压线”,才能真正成为不可触犯的规矩。《条例》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执行纪律等方面,为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不受侵犯提供了保障。帮助有实际困难的党员是《条例》的又一亮点
主持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关心爱护党员和基层干部,特别是要帮助有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这实际上也涉及了党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对此《条例》中是否也有体现?
黄苇町:采取措施帮助有实际困难的党员,这是修订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既保证困难党员群体能够有效地行使党员权利,又体现了党组织对有实际困难的党员的关怀。我们党关爱自己的党员是有传统的,这是很多党员一谈到“组织”上就充满了感情的重要原因。
从更深一层意义上讲,这不仅是如何保证困难党员群体能够有效行使党员权利的问题,而且是增强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
北京日报 200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