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万多家农村信用社将逐步由国家银行监管机构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这项工作率先在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江苏8省(市)进行试点。
记者19日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农村信用社管理权限下放后,省级人民政府将依法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实施间接的宏观管理,不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省级人民政府不得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农村信用社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后,国家银行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多次变更,一直未成定制。上世纪50年代初期,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50、60年代先后交给人民公社和贫下中农管理,从1979年至1996年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1997年到银监会成立前,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信用社法人机构34909个,其中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个,省级联社6个;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和贷款余额的11.5%和10.8%。
新华网 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