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布部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等安排

卫生部近日下发部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近日对部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公厅

主要职能: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制定部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卫生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领导批示和重要政务工作的督办、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机要和值班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报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工作;负责信访、保密、保卫和二线部领导秘书事务工作。

处室设置:

设综合处(保卫处)、秘书一处、秘书二处、文书档案处、新闻宣传办公室、信访处。

二、人事司

主要职能:

研究制订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综合组织研究卫生机构职责、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综合协调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准入工作;负责部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综合协调全国卫生管理岗位培训,负责组织机关、直属单位有关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专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任免等有关事宜;负责卫生行业全国性社团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负责卫生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指导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处室设置:

设办公室、干部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监察室。

三、规划财务司

主要职能:

研究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研究提出卫生经济政策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检查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国家卫生建设和装备标准,编制部门预算;协调利用国内外资金工作;负责部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部属(管)单位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和装备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扶贫、援藏等工作。

处室设置:

设办公室、规划与价格处、财务与资产处、基建装备处、机关财务处、审计处。

四、卫生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能:

组织研究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宏观政策、综合性卫生体制改革方案;承担重要会议文件起草;制订全国性卫生法制建设规划;协调、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的起草、报批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法制建设;组织卫生标准的制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卫生部WTO办公室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处室设置:

设综合处(卫生部WTO相关事务办公室)、法规处、政策研究一处、政策研究二处。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能: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处室设置:

设综合协调处、预测预警处、应急指导处、应急处理处。

六、农村卫生管理司

主要职能:

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参与拟订农村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协调、指导实施并组织评估;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协调、组织、指导实施;研究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农村卫生相关信息,协调指导地方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依法指导地方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司局制订涉及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并协助实施。

处室设置:

设综合处、初级卫生保健处、合作医疗处、卫生服务规划管理处。

七、卫生执法监督司

主要职能:

综合管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范、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对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资格;对《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办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执法稽查;加强卫生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卫生执法队伍培训和管理。

处室设置:

设综合处、医政监督处、公共卫生监督处、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处。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主要职能:

研究拟订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及卫生科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并实施有关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规划;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建设规范、人员培训规划、专项技术标准等;负责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健康教育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规范;综合协调全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全国控制吸烟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

处室设置:

设综合处、社区卫生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健康促进与教育处。

九、医政司

主要职能:

参与研究医疗管理体制改革和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管理制度改革;拟定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执业准入,医务人员执业准入和临床应用技术准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有关诊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并组织、指导实施;参与研究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绩效的监督、评价、管理规范并组织、指导实施。协调组织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工作;协助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处室设置:

设综合处、医疗机构管理处、医疗服务管理处、血液管理处、护理处。

十、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能:

协助起草与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拟定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和危害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指导卫生城镇建设和以农村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组织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价;推进健康促进工作;依法管理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国免疫规划,拟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负责全国疾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与发展。

处室设置:

设综合处、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处、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处、免疫规划管理处、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处、农村改水、环境卫生与地方病处、非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处、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处。

十一、科技教育司

主要职能:

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制定医学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和科普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卫生高新技术的评价工作;归口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医学专业学位建设和高、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

处室设置:

设综合处、规划处、技术评估与推广处、认证认可与实验室管理处、教育处。

十二、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能:

归口管理卫生外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民间多边、双边合作交流,负责组织实施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协调并对外提供我国重大疾病疫情信息;归口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部机关外事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审批与台港澳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协助人事部门推荐我部派出长期国外工作人员;指导、监督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实施。

处室设置:

设综合处、国际组织处、欧美大处、亚非处(援外处)、台港澳处。

十三、保健局

主要职能:

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党和国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负责高级外宾医疗安排,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及统战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管理中央保健经费。

处室设置:

设办公室、保健处、医疗处、预防与健康教育处。

十四、直属机关党委

主要职能:

负责部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工作、统一战线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制定直属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及相关的稳定工作;负责卫生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的工作。

处室设置:

设办公室(宣传处)、组织处(统战处)、工会(团委)。

十五、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能: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按照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制定卫生部具体实施的规定、办法。负责落实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等有关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处室设置:

设办公室、组织活动处、生活福利处。

卫生部网站 2004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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