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粮食供应安全,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4日出台措施,放宽粮食经营门槛,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业务。
浙江省工商部门的措施旨在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经营主体,鼓励大中城市超市、便民连锁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农民自销自产粮食,鼓励中介机构、经纪人、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
据了解,经注册登记的粮食收购企业,可在浙江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其另行办理营业执照或备案、许可手续。浙江将大力培育有规模、有实力的粮食经营主体,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种养业企业法人允许可以“浙江”冠名。
此外,浙江省工商部门还鼓励本省粮食收购企业到全国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订单粮食”,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浙江省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和加工等业务,建设粮食储运、加工和销售基地。工商部门将在注册登记、提供服务、公平竞争等方面将做好保障。
据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将确定约10家规模较大、辐射面较广、交易较为活跃的粮食批发市场进行重点指导和帮扶,引导这些市场加快改造硬件设施,探索现代营销方式,引进仓储式销售、代储代销、竞价交易等经营方式。同时,该省还将健全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网络,与省内外大型市场建立定期联系,及时向经营者公布粮食货源和价格行情。(沈雁、朱立毅)
新华网 2004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