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59个保留行政许可项目

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明确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等在内59个项目的实施机关及相关依据。这是在日前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证监会规范行政许可的又一举措。

在这59个项目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核准”等 50个项目由证监会负责实施,“企业债券上市核准”一项由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实施,“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等五项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两项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实施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一项由证监会、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实施。

证监会同时还就行政许可收费作出公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证监会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收取发行审核费20万元,对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收取发行审核费16万元。(闻召林 夏丽华)

中国证券报 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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