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将6种行为列为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刘云伶、裴怡)
新华社 20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