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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1月施行

    16日上午,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这是新中国首次召开全国范围的房屋拆迁工作会议。11月1日,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在全国范围贯彻执行。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强调: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向拆除私有房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转变思路,依法行政,实现拆迁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0年来对推动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一些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今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重点修改:

    ——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将拆迁补偿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增加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明确了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设部官员表示,随着新《条例》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政府部门将从原来直接参与拆迁活动的具体事件中解脱出来,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指定委托拆迁。对于市场可以调节的,行政机关不过多干预。

    据悉,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1年以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条例》规定执行。

    《北京晚报》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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