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新华社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四十八条,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自己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条例》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监督机制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健康发展

一类作品一般只允许建立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所遵循的原则。为了防范由此形成的垄断地位带来的弊端,条例特别强调,要从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政府和社会等多方面加强监督,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健康发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它对于推动整个民族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要就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并提供便利。

条例还规定,权利人、使用者和其他组织、法人、公民等,如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条例行为,都可以向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也将受到查处。

50人以上即可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当一个人和他的作品,面对着全中国甚至全世界的使用者,如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依托集体管理组织解决这个难题,是国际著作权保护实践提供的宝贵经验。根据我国刚刚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50位以上的权利人即可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条例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必需的前提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等。

根据《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是依法登记备案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经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其进行集体管理的范围,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条例》明确指出,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新闻背景:专家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

新华社14日受权发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这个听上去还有些陌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到底是怎样的组织或概念?它对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有什么意义?

记者请多年从事著作权行政保护和立法工作的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进行简要介绍。

许超说,著作权法规定了很多权利,有些可以通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例如: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出版合同,或者作者与剧团之间签订的戏剧表演合同等。有些则无法通过权利人个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例如,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一方面作者无法与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播组织等使用人直接交易;另一方面使用人也无法为海量使用的音乐作品去一一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是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个权利人。这就是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既可解决权利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海量使用作品的签约之苦。

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于18世纪70年代的法国。此后,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也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广播权、出租权等。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也较为缓慢。从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至今,我国现有正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此一家。目前,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正在筹备建立,它们将分别从事音乐、音像制品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记者陈菲、曲志红)

新华网 200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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