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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修正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多项制度调整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8 月13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8月13日电 鞍山市政府近期对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作出修正。统筹基金年最高限额及起付标准,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的特殊病种范围等多项制度都有调整。

据了解,原《办法》规定,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2万元。此次修改为: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004年鞍山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1037元)的4倍左右,实际最高支付限额的标准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为准。在起付标准上,原《办法》规定是:起付标准根据选择医院的等级不同,分别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均需全额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以后(含第三次)起付标准相应减半。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这次对《办法》的修改中,将其修改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

按原《办法》规定,发生在门诊的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这些病种的治疗、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可以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进行报销。通过这次修改,《办法》将肝脏移植、骨髓移植手术后服抗排异药这二类特殊病种也纳入可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进行报销之列。修改后的《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药店。

另外,根据目前鞍山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实际,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违法违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等内容。随着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建成,新办法还允许参保人员已经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刘一鸣、陈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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