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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新规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8 月29 日 | 文章来源:江南都市报

28日获悉,9月1日起江西省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今后八类财产损失须经审批才能扣除。

根据新办法,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的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等八类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各项须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汪巍、胡骅、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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