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性质、内容和形式

    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

    办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也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是评测从事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工作所应具备的职业基本知识、能力水平的国家考试。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相衔接,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除了要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外,还要考察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因此,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考试内容从结构上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五部分组成。目前,《办法》未具体列明考试所涉及的科目,主要是考虑到每年的考试科目有可能会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作些调整,所以采用了目前的写法。具体考试科目和内容要求将详列于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根据考试大纲所列科目及要求进行复习,考试命题不会超过当年考试大纲的范围。关于明年的考试大纲,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很快即可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新华网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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