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起草工作充分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和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并与有关专家进行了座谈,听取了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意见。
制定《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确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是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需要。
新华网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