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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在本地立法层面规定补选产生行政长官任期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2 月7 日 | 文章来源:中新网

中新社香港十二月六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六日表示,港府决定接纳议员的意见,未来将在本地立法层面明确规定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其任期为剩余任期,并在任期届满后只可连任一次。

香港特区政府于六日向立法会作出预告,将于十二月二十一日举行的立法会大会上,提出有关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这两个议案分别附载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正案。

港府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已在第五号报告表明,按《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行政长官的连续任期不能超过十年。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新的行政长官任期届满,只可连任一次,这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他说:“我们原先是建议在《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明确这项规定。但在立法会小组委员会审议期间,有议员认为不应在《基本法》附件一处理这问题。经详细考虑后,我们决定接纳议员的意见,决定在本地立法层面处理有关事宜,明确规定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其任期为剩余任期,并在任期届满后只可连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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