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6”大陆私渡女子被溺毙一案,4日深夜在台湾“苗栗地方法院”结束法庭辩论。两名被求处死刑的被告在庭审时互相指认对方在案发当天有推大陆女子下海或不尽救人义务的行为。
根据调查,此案的被告王中兴、柯清松、叶天胜、曾炯铭四人于8月26日清晨,分乘二艘舢舨私渡26位大陆女子准备在苗栗县通霄海边上岸时,被海岸巡防人员发现缉捕,其中王中兴(驾驶)、柯清松两人为了减轻船上重量及加速逃逸,竟不管同船上13名大陆女子会不会游泳,而刻意强行以手推或脚踢大陆女子落海,结果造成6名大陆女子不幸溺水而死。为此,当地检方要求法院判处王中兴、柯清松两人死刑,另外两名船员分别被求处6年和4年徒刑。
此案于10月28日在“苗栗地方法院”开审以来,在经过5天的法庭调查之后,于11月4日上午开始进行最后的言辞辩论,并一直持续到深夜23时多才辩论终结。
当天下午在接受询问时,此前一直否认杀人事实的柯清松突然提供了新的供词。他说,案发时曾目睹王中兴强推两名大陆女子落海,当时王中兴还要他帮忙把船头的女子推下去。在舢舨加速驶离现场时,左舷有另5名女子抓在栏杆或吊在船舷外,而在加速几秒钟内,这5人相继落海。
对于这些指认,王中兴一概予以否认,并反指柯清松当时明知道船上有救生物品,但也没有扔给落海的大陆女子。
辩论终结后,检方认为柯清松有悔意、尚有人性,当场将求刑减为有期徒刑15年。法庭定于本月25日对此案作出宣判。(张勇)
新华网20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