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行政院”日前决定对“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提出复议,再度引发“行政”、“立法”两“院”紧张对立。台“立法院长”王金平昨天重话批评“行政院”及执政党“不尊重民主、不尊重国会”。他说,“立法院”审查、表决法律案时,都是以“条”为单位,而非“项”、“款”,“行政院”怎么可以项、款为单位提出复议?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行政院”移请“立法院”复议已经势在必行,泛蓝阵营评估否决复议的难度颇高,已有“行政院”可能复议成功的“最坏打算”。不过,“立法院”人士认为,即使“行政院”复议成功,“公投法”矛盾、谬误之处仍多,国亲“立委”应该立即申请“释宪”,特别是第十七条“防卫性公投”条款,应由“大法官”解释清楚。
此外,也有人主张,“行政院”若以“条、项”为单位移请“立法院”复议,国亲“立委”可以在程序审查时,“退回复议案要求行政院补正”。对于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引用“立法院议事处长”周万来的著作,作为“行政院”可以“条、项”为单位提出复议的依据,周万来昨天以作者身份表示,民进党团误解他的原意。
周万来表示,他在书中提到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卅二条,“行政院”得就“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之全部或一部,经“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复议,此为学理所称“条项否决权”(Item Veto),但这名称他是沿用台大教授李鸿禧的用法,“条项”只是一个名词,在台当局“一条一文”的“立法”原则下,复议的最小单位为“条”,而非“项”、“款”。
王金平说,当政者口口声声说要深化民主,却又不尊重“国会”。他希望“行政院”尊重“国会”,这样民主才有意义。(娟子)
中国台湾网20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