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立委”选举 台拟限参选人收取政治献金

据港媒报道,台湾“监察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指出,年底“立委”选举拟参选人依“政治献金法”规定,如果收受大陆、港澳地区或境外国家的政治献金,最高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媒称,政治献金法规定,仅限政党、政治团体、拟参选人可收受政治献金外,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收受政治献金。意即政党、政治团体、拟参选人不得透过人头、公司行号、财团法人基金会等名义收受政治献金,违者即可课以同额罚锾。(潇凝)

中国台湾网 200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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