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供水及卫生救助最低标准

    

附录3 良好的供水及卫生救助考量指标

    供水及卫生救助计划应具备以下特征以保证标准的落实。即:

    ●通过对是否满足最低标准进行评估,找出最低标准仍未满足的需要(见“灾情分析”一节)。

    ●在制定目标和处理与妇女特殊需要的重大的公众健康问题时要同妇女商议并鼓励她们参与。

    ●提出解决优先考虑的公众健康问题时目的要明确。

    ●确保水源在3-6个月内或更长时间内持续、公正地应用最低标准。

    ●通过协调确保优先救助重点,同时要避免重复和遗漏。

    ●准备好救助物资,然后尽可能满足最低标准,同时优先满足最重要的需求。

    ●经常、系统地进行监控以确保计划的正常进行,若有需要可及时调整(见“分析标准”)。

    ●组成一个具代表性的、性别比平衡的灾民综合小组参与决策和项目的落实(设计、修建、启用及维护),根据他们的实际能力参与各项活动。

    ●充实和强化当地力量,尊重当地规划,如果可能要让地方政府参与救助计划。

    ●在计划及执行过程中要考虑当地的过去和将来的发展,包括经济、社会、政治和环境等方面。

    ●应当像确认灾民的需要一样,确认当地民众的需要,包括避免当地供水污染。

    ●提供使用的设施要尽可能尊重灾民的传统习俗,以尽可能确保灾民的尊严和舒适。

    ●要注意观察不同社会团体(小到一个家庭,大到全体灾民)需要的变化,以及该计划对他们的影响。

    ●救助要见效快且影响久远,要为有益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确保参与计划实施及有关活动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救助计划要由具有一定资格和相关经验的人员去实施,对这些人员要合理管理并给予鼓励支持。

    ●充分利用设备和技术,并依靠当地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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