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居所及居住地救助最低标准

    

导言

    

    供水及卫生救助最低标准是人道主义宪章规定的人道原则和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宪章关注维持自然灾害和武装冲突发生地灾民正常生活的基本需要。这在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和难民法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所有赈灾救助组织正是以此为依据提供救助的,并且这种救助符合人道、公平原则以及《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及非政府组织赈灾行动准则》规定的其他原则。人道主义宪章重申以下三条重要原则:

    ●灾民享有正常生活权利的原则;

    ●武装人员与非武装人员区别对待原则;

    ●禁止驱逐原则。

    最低救助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直接关系到灾民的权利;另一类关系到救助组织实施救助时确保灾民获得这些权利。还有一类则两种情形兼而有之。

    

    紧急情况下居所主居住地救助的重要性

    

    在灾害发生的初期,居所救助和供水、卫生、营养、食品及医疗救助一样,是保证人们生存的重要因素。当然,居所不仅仅是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存,它还可使人们免受环境中的疾病侵扰。同时,对维护处在困难时期人们的尊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居所、居住地选择以及规划的救助,可以满足灾民个人、家庭和社会对安全、舒适生活空间的生理需求和主要社交需要,并尽可能地将自我满足与自我救助融合成一个过程。

    居所与居住地的选择和规划应尽量减少对居民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以下三种情况决定了灾民对居所的基本需要,这三种情况又决定于灾害类型、受灾人数、政治因素和社区应变能力。

    

    第一种情况:灾民仍住在家中

    

    人们在遭受灾害后,并非总是要背井离乡。只要有可能,遭受自然灾害的人们仍想住在家里或家园附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家园被毁,对灾民“就地”救助便能得以顺利开展,与安置到临时居所相比更容易帮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由于当地的人们彼此十分熟悉,因此向该地直接提供救助有利于灾民维持原有的社会结构,使他们的生活尽可能与平时一样。

    

    第二情况:灾民迁至寄居地

    

    在军事冲突中,或者在发生特大洪水等自然灾害后,整个灾区的人们可能被迫离开家园。在这种情况下,灾民将同寄居地的社会、其他家庭成员或者具有不同历史、宗教或社会渊源的人们居住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人道主义救助要同时考虑直接受灾害影响的灾民和间接受灾害影响的寄居地当地居民的权利及需求。

    

    第三种情况:灾民迁至聚居地

    

    自然灾害或武装冲突发生时,必须为灾民建立临时居住地,这对背井离乡的灾民十分重要。在这种情况下,灾民聚集居住在一起,通常人群庞大,而且居期不定。这些灾民无论是自己寻找居住地,还是由救助组织为其指定居住地,都要对他们的居住予以救助。

    本章首先讨论提供居所、衣物以及家庭用品所需的标准,这对上述三种情况都适用。然后阐述居住地选择和规划标准,这适用于第三种情况。

    妇女参与居所及居住地规划有助于保证灾民公平安全地获得居所、衣物、建筑材料、食品生产设备和其他基本供应。向妇女咨询有关安全与隐私、烹饪及取暖用燃料的来源及采集方式以及如何确保灾民公平获得居所和供应等一系列问题均是非常必要的。要更多地关注并防止性暴力情况的出现。例如,加强照明和巡逻,可有效保障全体灾民的安全,但还不能完全消除暴力的威胁,因此只要有可能,就要鼓励妇女参与居所及居住地规划设计和救助实施行动,这是非常重要的。

    

    本章概览

    

    本章分为六节(灾情分析、居所救助、衣物救助等),每一节包括以下内容:

    ●救助最低标准:规定某一方面的救助应达到的最低水准。

    ●关键指标:这些指标即是对灾民的救助是否达到救助标准的“信号”。它们为衡量所实施的救助计划和采用的救助方法的效果提供了测度水准。这些指标有些是定性的,有些则是定量的。

    ●救助指导:包括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上述标准和指标应特别考虑的问题,解决实际困难的指导意见和对重点问题的建议,还可能包括与救助标准和关键指标相关的重要问题,以及对现有知识条件下被认为是难点、分歧点或空白点的描述。化解这些难点或填补这些空白将有助于完善未来居所及居住地救助的最低标准。

    主要参考文献列于附录1。

    在相关的地方还列出了其他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为参照,其目的是强调某一方面工作与其他方面的工作密切联系,某一方面救助工作的进展有赖于其他方面救助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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