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疗救助最低标准

    

导言

    

    供水及卫生救助最低标准是人道主义宪章规定的人道原则和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宪章关注维持自然灾害和武装冲突发生地灾民正常生活的基本需要。这在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和难民法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所有赈灾救助组织正是以此为依据提供救助的,并且这种救助符合人道、公平原则以及《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及非政府组织赈灾行动准则》规定的其他原则。人道主义宪章重申以下三条重要原则:

    ●灾民享有正常生活权利的原则;

    ●武装人员与非武装人员区别对待原则;

    ●禁止驱逐原则。

    最低救助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直接关系到灾民的权利;另一类关系到救助组织实施救助时确保灾民获得这些权利。还有一类则两种情形兼而有之。

    

    紧急情况下医疗救助的重要性

    

    在战争和灾害发生的紧急情况下,人员的主要伤亡随发病和受伤人数的增加而增加,这已有资料记载。自然灾害(地震、洪灾、火山爆发等)、战争与冲突、技术灾害等往往造成超常死亡和超常发病[1]。一些疾病也会导致人员死亡增加,这些疾病有麻疹、腹泻(包括痢疾和霍乱)、急性呼吸道感染、营养不良和疟疾(如果正在流行)。疾病高发率主要是由于灾民群体所处的环境因素所致,也就是说,过度拥挤、供水不足、水质差、卫生条件恶劣、居住条件差、食品供应不足等,都是致病的因素。

    向灾民提供医疗救助的目的在于防止超常死亡和超常发病。通过快速评估、实时监控和预警找出优先救助需要至关重要;对初始评估发现的问题必须实施医疗救护,并且救护技术要完备。参与救助的不同组织之间,对医疗救助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要协调一致。

    对于救助重点应采取一级医疗救护(PHC)措施,包括在重要地区实施综合救助(包括供水、卫生、食品和居住等)。在实施一级医疗救护时,当地医疗部门、灾民中的称职人员(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家庭来访客人等)的参与也同等重要。

    在最紧急的情况下,首先要对妇女和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听取妇女的意见十分重要,这样可以确保对灾民的救助在总体上做到公正、合理。妇女对于人们理解文化因素和风俗习惯具有重要贡献,而文化因素和风俗习惯对灾民的健康及弱者的特殊需要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只要可能,应当让妇女参与医疗救助的规划和实施。

    

    本章概览

    

    本章共分五节(灾情分析、麻疹控制等),每一节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救助最低标准:规定某一方面的救助应达到的最低水准。

    ●关键指标:这些指标即是对灾民的救助是否达到救助标准的“信号”。它们为衡量所实施的救助计划和采用的救助方法的效果提供了测度水准。这些指标有的是定性的,有的是定量的。

    ●救助指导:包括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上述标准和指标应特别考虑的问题、解决实际困难的指导意见以及建议应优先考虑的问题,还可包括与救助标准和关键指标相关的重要问题,以及对现有知识条件下被认为是难点、分歧点或空白点的描述。化解这些难点或填补这些空白将有助于完善未来医疗救助的最低标准。

    更详细的有关资料(包括主要参考文献)列于本章末的附录中。

    本章讨论了紧急情况下常见的各种救助行动和救助义务。每一领域的救助行动均是为了满足主要的医疗救助需要这个总目标。

    各个方面的救助都是相互关联的。初始健康评估确定救助需要和救助重点,并提供启动重点救助所需的资料。从现有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资料可以看出发病率和死亡率的趋势,这可用于探察新问题或重新分配救助物资。初始评估和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均可用于探察像营养不良、传染病或创伤,这些疾患的处理和控制在第三节“传染病控制”和第四节“医疗救护”中作了概要介绍。第五节“人力资源及培训”(其内容适用于所有救助工作),讨论关于有效实施医疗救助所需的人力资源问题。

    某一方面的救助进展可影响其他方面的救助活动。例如,良好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助于诊断出疾患所在,从而采取适当的控制、预防和治疗措施。

    同时,还在相关的地方列出了其他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为参照,其目的在于强调某一方面的工作与另一方面的工作的密切关系,某一方面的进展取决于另一方面的进展。例如,供应清洁用水可以减少腹泻的发生,充足和适宜的食品供应可减少营养缺乏问题。

    

    注释

    

    [1]当总死亡率(CMR)高于灾区周围通常的死亡率时就会存在超常死亡现象。在发展中国家,传统上,总死亡率每天超过1/10000以上的部分被定义为超常死亡率。这一阈值来自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年总死亡率的报告(年总死亡率约为25/1000,相当于日死亡率0.6/10000)。发达国家的通常死亡率不同于发展中国家,这一点需要在进行初始评估时加以考虑。除非有长期或大规模人口迁移,否则对突发灾区计算总死亡率可能不一定适用或关系不大。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