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理论创新系列之十四)   
吕书正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向着市场化方向发展的,是一个不断扩大市场机制作用的过程。但是,党和国家在对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经历了一个反复探索,不断深入,逐步明确的过程。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正式肯定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冲破了完全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科学概括,把传统的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观点否定了,因而是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提出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这实际上已经触及到市场经济的本质,只是没有明说罢了。但1989年政治风波过后,姓“社”姓“资”的意识形态进一步影响到我们对计划与市场的认识。

    1989年11月召开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又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新提法。

    在思想理论界,在政治风波之后,市场取向论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反和平演变的名义下受到了严厉批评。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正式公开申明:“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和市场看作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

    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推动下,理论界开展了新一轮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大讨论。3月9日到10日,江泽民在中央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明确提出:“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要善于运用这些手段,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6月9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发表《深刻领会和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把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搞得更快更好》的讲话。他指出:“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总得最后确定一种大多数同志赞同的比较科学的提法,以利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同志的认识和行动,以利于加快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他明确表示:“我倾向于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提法。”6月12日,江泽民向邓小平讲了他的这个想法。邓小平当即表示,赞成这个提法,并说,实际上我们是在这样做,深圳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来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党委都同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提法。这表明,此时,我们党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在高层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且更为系统化和理论化。

    十四大最重要的建树之一,就是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大还从理论上论述了这一新体制的各项重大原则,其主要内容有:一是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尽管它们采取的方式和功能不同,但这并不代表社会基本制度的特征,不属于基本制度的范畴。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既有计划又有市场的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和有计划商品经济不同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不再是无所不包的计划而是市场,即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十四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论述,集中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探索的科学成果,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加以具体化,制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

    《决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给予了明确阐述,指出: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必须围绕这些主要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而有步骤地全面推进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94年1月起,开始了财税、金融、外汇外贸、投资、价格、流通体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也取得了积极进展,这就使我们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迈开了一大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此后,国有企业改革攻坚的力度逐步加大,按照中央文件的提法,到2000年底,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改革目标基本实现。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 博士)

    中国网 20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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