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方工从事检察工作23年来,主办和参与过近3000件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工作,无一错案。他先后多次立功、获奖和受到表彰。2001年12月,他当选为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200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他“全国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2002年“五一”劳动节,他又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今年51岁的方工,现在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他从事人民检察工作23个春秋,主办和参与过近3000件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工作,无一错案。他先后多次立功、获奖和受到表彰。他先后主持经办了成克杰、李纪周受贿案等大要案的公诉工作。
“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扎扎实实做事,公公正正执法”是方工的座右铭,也是方工的真实写照。
认识方工,采访方工,了解方工,感悟出这样一个结论:做人,方工是一个好人,是一个正直的人,他的人格、人品和为人,有口皆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方工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典范;作为执法者,方工是一名出色的检察官,不愧为公正执法的楷模;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方工廉洁奉公、率先垂范、执法为民、与时俱进,以人格的力量和优良的素质,树立了领导者的形象,密切了干群关系,带出了一支好队伍。
时代造就了方工,人民培养了方工。忠诚于党和人民,忠实于法律,公正执法,执法为民,是方工坚贞如一实践的信念。
恪尽职守的典范
方工是在1979年初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时调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在党和人民给予的人民检察官这个神圣而平凡的岗位上,他恪尽职守,殚精竭虑,忠实地履行着法律赋予的职责。
23年来,方工始终战斗在审查起诉工作第一线。他经手主办或参与经办过近3000件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起诉,从没有出现过一起错案,有效地惩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方工的办案经历中,无论是举世瞩目的大案要案,还是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他都是一丝不苟,以自己严谨、勤奋的工作,维护了法律的公正、神圣与尊严。
了解方工的人都清楚,方工早已将依法治国,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信念,融化为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本职工作的极端热忱,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责任感。他深知,作为一名国家执法者和一名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就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始终如一以“三个代表”要求自己,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检察官的职责,意味着人民沉甸甸的信任和重托。他说,“每次办案,我既有一种庄重的使命感,又有一种如履薄冰的谨慎。”他在工作实践中,严格执法,恪守职责,用自己的忠诚和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守着自己始终不渝的信念。
方工有过一段蹉跎坎坷的青春岁月。他在上初中时,赶上了“文化大革命”。1968年底,随着当时“上山下乡”的热潮,独生子的方工告别了父母,到山西浑源县插队当农民。农村艰苦的生活,锻炼了方工;农民的淳朴,教育了方工。1971年初,方工应征入伍。4年多的部队生活,使他坚强、成熟。1975年从部队复员后,他被分配到北京一家汽车制造厂当工人。青年时,下过乡、扛过枪、当过工人的经历,锻就了方工正直、沉稳、朴实、坚毅的品格。
1972年,方工在人民解放军中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79年调到检察机关后,他从书记员干起,先后作过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处长、处长。他一直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工作。1997年,他被任命为当时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1999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分设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方工因此改任第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主管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二审案件监督工作。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就是检察权;法律监督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惩处、预防职务犯罪等。其中,“公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包括“审查决定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两项内容。“审查决定起诉”是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是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就审判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方工就一直工作在这样重要的岗位上。
方工是人民检察机关杰出的代表。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他经历了各种考验。他承办的大案要案最多,立功受奖也最多,而且还有许多个“第一”。在全国瞩目的成克杰受贿案的审查起诉中,方工是“第一公诉人”;在李纪周受贿案的审查起诉中,方工也是“第一公诉人”。他还领导、指挥过一些大要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1999年底,他承办了新刑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例“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当时,这个案件的审查起诉难度很大,没有先例。专案组在方工的领导和指挥下,很快完成了提起公诉的任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1年4月,检察机关起诉的曾经轰动京城的“打闷棍”系列案,两个被告人从1999年8月到2000年8月间,抢劫作案百余起,背负着12条人命。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长达32页,案卷多达29本。在审查案件中,方工敏锐地发现有一起案件起诉意见书上没有认定被告焦文军持枪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由于焦文军矢口否认,作案枪支未找到,承办人认为证据不足,没有认定。
面对方工的疑问,案件的承办人觉得已经认定焦文军伙同他人抢劫作案百余起,不认定这起案件,并不影响其他案件的性质,被告人同样可以被判处死刑。此时,正值“严打”开始,此案属特大恶性案件,承办人提出快诉以提高办案效率。
方工经过考虑后说,虽然焦文军罪行累累,但也绝不能漏掉这一起,这是对法律负责,更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一起案件对于被告人虽然只是他全部罪行的百分之一,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则是百分之百;不查清,难以给被害人以公正,一定要查清这起案件到底是否属实。承办人与公安机关联系后,补充了证据,找到了作案枪支并作了鉴定,查清了案情事实,使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告破。案件起诉后,法院对此案予以认定并依法判决,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海峰谈到方工时说:“方工始终把自己的一切,依附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他把自己对党和人民的一腔热忱,倾注在本职工作中。”
身着检察制服的23年中,方工先后4次荣立一等功,获得过“北京市国家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先进党支部书记标兵”、“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章”、“全国优秀检察官”、“首都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2001年12月,他当选为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他“全国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今年“五一”劳动节,他又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去年底,中共北京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和政法委作出了开展向方工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今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向方工同志学习的决定。
严格执法的“尺子”
方工认为,公正是衡量执法的唯一标尺,公正执法是法治的生命线。人们评价方工,在执法中恪尽职守,公正严格,就像一把分毫不差的“尺子”。
方工说,构成公正执法的要件很多,但是归根到底,就是对人民高度负责,以法律和事实为准绳。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最大希望,就是公正执法。能不能公正执法,能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衡量执法人员的根本标准,也是人民满意不满意的分水岭。检察官要做到公正执法,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克服一切私心杂念,办案出以公心,不能以情害法,因私害公。
“公正执法的实质就是严格执行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方工对他所从事的工作的理解。“公正执法就是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既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又要使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不论是冤枉无辜,还是放纵罪犯,办案中出现一丝一毫的偏差,都是检察官的失职。”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一分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一件“故意杀人”案。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员认为一些证据和法医鉴定有矛盾,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起诉。方工要求承办人走访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建议进行重新鉴定。结果,重新鉴定认为被害人不能排除自杀可能。这个案子如果起诉,且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同志提出,如果不起诉,会不会影响“严打”的力度。方工说,“公正执法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更要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他支持、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以不构成犯罪做了处理,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公正执法,绝不能有半点私心。有一起故意杀人案,承办人提出,案件中一个参与者始终不承认自己犯罪,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该以包庇罪起诉。案件报到方工这里后,他经过仔细阅卷和调查,不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他又和承办人一同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出了认定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此时,如果改变起诉罪名,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如果法院也认为证据不足,最终判决与承办人原来的意见一致,有可能影响方工的威信和声誉。是考虑个人名誉,还是坚持公正,这也是一种考验。然而,方工没有顾及自己的得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这名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
忠实于事实和法律,是方工一生的追求。他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基层检察院认定一被告人诈骗人民币28万元,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基层检察院提出抗诉,一分院负责审查决定是否支持抗诉。当时,案件承办人审查后提出同意一审判决,拟撤回抗诉的意见;这个意见案件承办部门也一致同意。报方工审批时,恰好他的一位老领导来电话,谈了对案件的看法,建议他不要批准支持抗诉。此时,方工若是批准撤回抗诉,合乎程序;既有一审法院判决,又有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且不抗诉也有一定道理。按说,方工要是不细究,做个顺水人情,也是合乎常理的。这样,不但照顾了老领导的面子,也采纳了下级的意见。但是,当方工再次仔细审查案卷后,结合多年办案实践经验,认定这一案件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诈骗罪,且证据确实,显然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缺乏事实根据。当时方工想,假如自己没有看出问题的关键,是业务水平问题;而看出了问题,却因为自己患得患失,不能公正执法,说轻了是私心,说重了就是渎职。他经过慎重考虑,向承办人和部门的同志们说明了理由。统一认识后,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检察一分院决定支持抗诉。此案抗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方工讲,抗诉成功后,他没有一丝侥幸,反而有后怕感:假如当时自己一己当先,顺水推舟,犯罪者将逍遥法外,正义就得不到伸张,就会亵渎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一个合格的检察官,一定要有刚正不阿的正气;要做到公正执法,就必须不畏权势,不受干扰。”方工身上,就有这种刚正不阿的正气。1999年10月,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时,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四处“活动”。当时,一位领导同志的秘书给方工打来电话,说被告人的亲属要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方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办公室接待了来人。来人是个“见面熟”,提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过后,此人又几次托秘书打来电话,盛情邀请方工“坐坐”。方工对这种“纠缠”非常反感,婉言谢绝了邀请。最终,这起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终审改判有期徒刑13年。
还是上述这起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突发心脏病,生命有危险时,律师及时通过寻呼机与方工取得联系。律师王耀庭说,他认识方工多年,这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找方工办事。当时是个星期天,正在郊区开会的方工得知情况后,当即打电话指示检察人员到医院了解情况。确认了病情后,承办人请示方工批准,于当日决定对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王律师说,他“得到消息后,激动得流出了眼泪。”
方工认为,由于种种原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难免遇到“请托”的事;“请托”的可能是自己熟悉的人,也可能是有一些“背景”的人;能不能不受干扰,真正做到依法办案,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每一个执法人员所面临的无法回避的考验。
在办案实践中,他认识到公正执法就必须认真对待案外因素。对“说情”问题,他的经验是,既然你无法避免“说情”现象,就要客观地找出应对的办法,确定一个原则:只要反映对审理案情有关的,可以听,但不能受影响;对那些想通过“说情”,试图减轻被告人罪责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截了当地拒绝,明确告诉对方“职责所系,本人办不到。”
方工说,这么做是有点“绝情”,但对人对己都有好处;如果一旦开了口子,那就有可能害人害己。他认为,“在执法者面前,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请托’者往往不顾法律只求私欲和‘关照’。如果我们给予‘照顾’,轻者犯错误,重者触犯法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的执法者,应该正确处理法与权、法与情的关系,正确地使用手中的权力。”
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上,方工从来都是无可通融的;而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他更有坚决、温情的一面。一位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违反了办案制度,没有及时依法释放被告人。一向温和的方工知道后,严厉批评办案人说:“如果在押的是你的亲属,你还这样做吗?”并督促立即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方工有句话说得好:“法律并非无情,恰恰最有情,因为它维护的是全社会的正常秩序,体现的是人民大众的利益;私情再深,私谊再厚,自古以来就大不过公义!”
只唯法,不唯情;只唯实,不唯上;只唯公,不唯利。这就是优秀检察官方工的真实写照。
新华社 200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