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1 淮委越权
“淮委应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污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质疑2 数据不符
“淮委发布的数据,明显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
质疑3 假称“第一”
“淮河有关的排放总量目标早有规定,淮委发布的意见是妄称第一”
(全文)
反应1 水利部门并未越权行事”
反应2 “淮委是依法按照职责从事,没有错误”
反应3 “数据不符是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不同”
(全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十五”淮河流域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4.3万吨,COD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COD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39.3%;
(十四)...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
淮河水利委员会近日专门发布了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明确提出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限制排放总量分别为每年38.2万吨和2.66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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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淮河水利委员会4月5日发布所谓“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接受采访时指出,淮河水委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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