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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其工作直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 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三)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七)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现有15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与咨询办合署办公)。直属事业单位5个。
(一)职能部门: 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
(二)政治部下设干部部、宣传部、干部教育培训部、办公室。
(三)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监所检察厅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刑事申诉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铁路运输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的指导;直接参与或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在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侦查;负责对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 研究、分析发生在铁路运输中的刑事犯罪情况、趋势,并提出对策;研究、制定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渎职侵权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 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省市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国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 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研究、制定控告和举报工作细则、规定。
职务犯罪预防厅
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侦查监督厅
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公诉厅
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及相关工作;研究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反贪污贿赂总局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承办涉及检察工作的司法协助协定、引渡条约等法律文本草案的起草、谈判工作;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对征求高检院意见的国家立法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意见;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指导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监察局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外事局
负责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国际交流的工作;负责全国其它地区的检察机关与港、澳特别行政区依法进行联系和相互协助的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外国检察机关合作协议或议定书的文本起草、谈判及签定等对外协调、管理工作;编译有关资料,掌握有关国际司法动态。
计划财务装备局
负责对全国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制定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中央计划、财政部门补助地方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国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外事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
办公厅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对检察技术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导;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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