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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目前,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包括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基层政权建设

社区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2004年,各地城市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完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居民参与意识和社区自治功能。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城镇社区服务设施17.4万处,社区服务中心9888个。

截至2004年底,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80017个,比上年增加3017个,增长4.0%,村委会625147个,比上年减少了37853个,下降5.7%。

“社区直选”在城市大规模展开。从2003年秋季起,中国西部地区除西藏以外的1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首府城市、地级市和一些县级城市开展了社区直选试点工作。1990年开始实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定了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全体居民或家庭代表选举产生的原则,但“社区直选”直至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一些城市展开试点。
乡镇合并提速。截至2004年底,全国乡镇总数37334个,其中:镇19883个,比上年减少343个;乡17451个,比上年减少613个,全年乡镇撤并956个。乡镇撤并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推进了城市化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004年,全国城镇共有街道办事处5904个,比去年同期增加15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