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
近来,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以多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为了根除这一“毒瘤”,国家工商总局再一次发出公告,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大力度,严厉禁止七大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本报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
刘佩智指出,经改头换面,传销和变相传销又死灰复燃,且来势凶猛,更加隐蔽。与以往相比,如今传销活动更加频繁,其欺骗性、组织性、流动性、隐蔽性、危害性发生了质的变化,已由公开转为地下,由城市转到城乡结合部,由本地传销转为流动或异地传销。诈骗成为传销活动的主要手段,他们巧立名目假借“代理”、“专卖”、“网络倍增”、“连锁经营”、“消费者联盟”、“特许加盟经营”等美名,利用群众心态不稳、期盼暴富的心理,进行诈骗活动聚敛钱财,许多地方的传销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已带有黑社会的性质,有的地方甚至是黑社会组织直接介入传销活动。这些活动对于国家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已成为急需割除的“毒瘤”。今年初,仅海南一省就有被骗参加传销的群众5万人,涉案金额500多万元。目前传销活动已遍布全国各地,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
刘佩智说,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只要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3项所列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他介绍道,为了严厉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全国各级工商机关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针对目前传销回潮的新特点,刘佩智指出,根据我国法律,如下七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严令禁止的,必须彻底铲除: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做诱饵招揽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活动。对于上述各类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各级工商机关将依法严厉查禁。
在结束采访时,刘佩智讲,彻底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需要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大舆论宣传工作,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本质,彻底铲除其赖以存在的土壤;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中国工商报 20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