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近传销活动有重新抬头之势,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通知中指出,要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变相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
据介绍,目前的传销活动大多改头换面,有些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因此三部门在《意见》中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非法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对于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意见》指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并以此获取回报的;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以及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对于以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或接到的举报应及时处理;对以“招聘”、“加盟”等欺骗手段将他人骗往异地,并诱导、胁迫其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异地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案件,依法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当事人注册地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者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予以查处。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6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意见》同时对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在查处非法传销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非法传销活动已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通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合力,在做好参与群众的教育疏导、宣传和善后工作的同时,相信非法传销终有无处藏身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