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执法解释: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无线通信基站环评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5 月26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6〕123号2006年3月31日)

关于无线通信基站项目建设中环保监督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内容如下:

一、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规定,无线通信基站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线通信基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