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要求建立10项管理与服务制度,在确保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查技术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使用染色体检查的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须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注册超生诊断专业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实施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和相应资格,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施术人员术前要查验有关证明。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的企业不得将此种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卫生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此种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
——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计生基层工作人员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尤其是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应及时登记造册,跟踪管理和服务,避免非正常终止妊娠。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分娩登记,有新生儿死亡的,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通报。新生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出生人口分性别统计制度。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基层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统计新生婴儿性别,不得弄虚作假。
——跨区协作制度。相邻区域间要及时通报情况,联合打击区域间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群众监督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施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情况通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部署治理工作。
——督导检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有关部门除经常督查本系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情况外,还要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梁小宁 张淑会)
《河北日报》 20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