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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颁布

    北京市市长刘淇日前签署政府令,正式颁布《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规定将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项保护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专门制订的。

    该规定将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组织委员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委会同国际奥委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进行保护。

    这些权利包括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主要指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标志)、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OLYMPIC、OLYMPICS)”、“奥林匹克周期(OLYMPIAD)”、“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OLYMPIC GAMES)”、“奥运会”、“ 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另外还包括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名称、北京申办、承办第29届奥运会期间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北京2008”)、会歌、口号,以及其他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规定认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不可侵犯,必须依法保护、合法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严格禁止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新华社 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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