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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希:采取非和平方式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3 月15 日 | 文章来源:

15日下午,国台办副主任王在希就《反分裂国家法》中采取非和平方式的三种情况的界定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王在希说,要正确理解《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中采取非和平方式的三种情况的界定问题,必须首先把这个法律的全文进行认真地阅读,而不能单独地引用某一个具体的条款。这个法律已经完整地体现了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和一贯的原则立场,就是我们坚持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台湾问题。只要还有一线的希望,我们都会以百倍的努力去做。

王在希指出,采取非和平的方式,只是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选择。其中关于非和平方式所列举的三种情况,它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第一种是强调了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第二种是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第三种是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当然,对这个具体的界定,应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部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非常复杂的各种具体情况一一列举。

2005年3月15日下午4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王在希就《反分裂国家法》回答记者提问。出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全国台湾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许世铨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高铭暄。新闻发布会由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杨扬主持。

中国网20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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