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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村民状告村民小组和村委会 获赔近70万元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1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

厦门杏林西亭村村民叶某11年前承包近40亩低产田,去年这块低产田被征用。由于未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领到补偿金和奖励金,叶某将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时告上法庭。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支付给原告叶某补偿金及奖励金696414.2元。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是厦门杏林西亭村村民,但不是这个村下设的第一小组的村民(属于其他小组)。1987年西亭村第一村民小组将一块近40亩的土地发包给村民陈某和陈某力,二人将这块地开发为鱼塘,后又转包给原告叶某经营,并收取了转让费。1994年11月17日,叶某与西亭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村委会将第一小组这块地发包给叶某,每年承包金1200元,承包期限30年。合同还约定,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此地,叶某有权享有自己投资的开发基建费及农渔牧副业的赔偿费。合同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

1995年至2005年,叶某每年向村委会缴纳承包金,并在这块地上经营水产养殖。去年初叶某所承包的近40亩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这块承包地获得地上物补偿金和奖励金合计人民币696414.2元,款项划拨至西亭村村委会账户上。叶某经过多次交涉都未能领到这一款项,于是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起诉到法院。

被告西亭村第一村民小组表示,40亩低产田属第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委会无权将这块土地发包给非本小组村民。因此叶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这块土地的补偿金应归第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西亭村村委会则表示,因叶某与第一村民小组就该补偿款存在争议,故暂缓支付。

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已确认土地集体所有制主体有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三级,但对于这三者之间如何区分,特别是对于村集体和村民小组之间如何划分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具体规定。集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并无不妥,原告和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过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原告叶某在讼争土地上经营了十几年,这个村村民从未提出异议,第一村民小组也没有向原告要求收回土地。且原告叶某在签订合同后按期缴纳承包款,并向这块地原承包人支付了转包费。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法院最后判定原告叶某胜诉。(康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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