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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有一乡下亲戚(女,以下简称甲),与邻居(以下简称乙)发生纠纷,乙用一铁棍将甲肋骨打断2根,现在住院治疗,当地派出所已出面调解。请问现在能否以故意伤害罪对乙提出刑事诉控?
起因是这样的,一年前乙方违章建筑将甲多年来的出行通道堵塞,甲现在只能绕道而行,甲曾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当地房产部门叫乙拆除违章建筑,但是乙拒不拆除,房产管理部门也没有办法,请问甲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让乙拆除违章建筑?前不久,甲和乙因为此事发生争吵,乙操起铁棍将甲打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因此,如果乙方的违章建筑确实严重影响你的出行,又不能另开通道的话,你可以乙方影响你的相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拆除该建筑。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执行,你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当地行政部门要求乙拆除违章建筑,应当出具具体的行政决定书。乙拒不拆除的,该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该行政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该违章建筑。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的人身故意伤害,对乙的处理要依据甲被伤害的具体程度确定。甲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甲的伤情作司法鉴定。一般讲,如果甲的人身伤害程度经鉴定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程度,公安机关应当对乙刑事立案并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如果依据甲的人身伤害程度认定还不足以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则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乙的行政责任。调解不能取代对乙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追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因此,对于乙的故意伤害行为,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话,你的亲戚可以故意伤害罪对乙提出刑事自诉。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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